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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松涛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177号

罪犯王松涛,别名王涛,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以(2021)鲁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1年7月11日起。于2021年9月15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自己的犯罪根源是因为精神受到刺激,引起自己控制不住情绪,被不良情绪支配,一念之差造成的恶果。后悔因为自己一时冲动使被害人一条生命断送自己手里,给被害人亲属及自己的儿子、父母、姐姐等造成难以抹去的痛苦,追悔莫及”。

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在本次报请期间共有2次违纪,共计扣罚考核分5分,经警察教育后能深刻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无重大违规违纪情况发生,近期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学习任务,2024年7月10日因在当日监区组织的《联号守则》考试中成绩不合格被扣除教育和文化改造考核分3分,此后该犯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各项考试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虽有违纪但经警察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5年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4399.8分,获得表扬七次。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松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罪犯王松涛卷宗材料共11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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