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峰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潍坊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180号
罪犯杨峰,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鲁0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1日作出(2018)鲁刑核3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7月26日止,于2018年8月3日送潍坊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7月27日起。
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主要原因在于自己的三观不正确,对金钱欲望过高,贪图享受、不务实、懒惰、走捷径,总想着有钱就行,导致了自己的三观偏离了正确的方向,使自己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2次违纪行为,被扣罚81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所犯错误,在后来的改造中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能够服从管理,能够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近期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积极参加教育日政治大讲堂学习活动。
劳动中,该犯能够认真学习塑编缝纫技术,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 2025年1月份,该犯考核积分9565.6分,获得表扬15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执45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罪犯杨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经审查,未发现该犯存在藏匿、转移个人财产的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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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