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河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运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44号
罪犯黄河,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鲁08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黄河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鲁刑终5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于2017年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改造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9日作出裁定,对罪犯黄河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已满三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如其在《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自入监以来通过民警的教育使我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和自己的家庭造成的危害是多么的严重,我深感后悔。”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刑期间虽存在多次违纪行为,但是经过民警批评教育,该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错误,自2023年8月份以来未再次出现违纪行为。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12月份,该犯考核积分10674.7分,获得表扬奖励17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因该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终结执行,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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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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