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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潘文先减刑一案

  • 作者:刑二庭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鲁邹狱减建字〔2025〕减有第7

罪犯潘文先,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因贩卖毒品罪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2015)临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潘文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6日作出(2018)鲁刑终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潘文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于2020年11月10日送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5月3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20年11月26日起。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无申诉情况,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到:“我认罪服法,服从判决,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社会、国家和家人带来了深深的伤害,我一直以积极的改造态度来洗刷自己的罪行,早日把自己改造成遵规守法的合格公民,争取早日出狱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该犯能够遵守法律法规。2021年2月16日,在306监舍内因包饺子与他犯产生争执,并出现推搡和辱骂行为,被扣罚教育改造90分;2024年2月14日,因在309监舍伙同吃喝,被扣罚监管改造5分,经过民警批评教育后,该犯能够认识并改正自己错误,积极矫正恶习,做到遵守监规纪律。

该犯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各项考试成绩合格。

该犯能够接受劳动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听从安排,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主动学习劳动技能,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没有安全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无申诉情况,服从管理,虽有违纪,但经过干警教育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做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接受三课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5年1月份,该犯现有考核积分5456.4分,获得表扬奖励九次。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3年11月20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被执行人网络资金账户及银行存款9726.96元,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未发现该犯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情形。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建议对罪犯建议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罪犯潘文先卷宗材料共 1 1172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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