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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0日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以下均指刑法);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34条第一款);

3、虐待案(第260条第一款);

4、侵占案(第270条)。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第234条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第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第252条);

4、重婚案(第258条);

5、遗弃案(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第三章第一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三章第七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材料要求:

(一)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需签名);

(二)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拆除案材料及法医鉴定;

(四)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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