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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条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0日

起诉条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或刑事自诉,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行政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受理条件的规定。

提起刑事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

在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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