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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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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0日 | ||
行政案件立案须知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六)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材料要求: (一)原告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起诉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业主做为原告,同时标明身份; (二)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三)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并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双方联系电话; (四)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五)行政机关对原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材料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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