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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号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0日

75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辉、枣庄市盛鑫铸件加工厂:

本院再审原审原告刘夫建诉原审被告王辉、枣庄市盛鑫铸件加工厂、李德义、洪洞县宏达冶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枣庄市盛鑫铸件加工厂和王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进入再审的民事裁定书、再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9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联系人:孙清华

联系电话:0632—8821023

联系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邮编:27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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