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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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10日 | ||
第82号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立稳、魏永慧、栗见、孙中侠: 本院受理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4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联系人:孙清华 联系电话:0632—8821023 联系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邮编:277200 请在《人民法院报》刊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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