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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 作者: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收录于合集#鲁法发布

 

 

62日上午山东高院召开环境日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1年度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淄博某汽车制造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淄博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轻型柴油货车,被环保行政部门处罚后,202142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认为该公司生产销售超标排放汽车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持续性损害,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大气污染治理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等。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中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停止案涉车辆的生产和销售;2.被告向相关政府部门交付其生产的新能源电动车(厢式运输车)共计108辆,用于公益事业(可减少碳排放约6810320g),并在3年内对上述车辆无偿保养和维修;3.被告在法治日报或中国环境报等国家级媒体上,对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等。该协议依法公告后,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的修复性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促成原被告达成全面和解协议,创新性提出以提供新能源电动车用于环卫公益事业这种替代性赔偿方式,由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既维护了环境公共利益,又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实现了减少碳排放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双赢。

案例二 威海某水务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威海某水务有限公司因处理的污水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海洋造成了严重污染。经专家评估,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440余万元。金华绿色生态中心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威海某水务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危险并赔偿损失等。威海某水务公司辩称,其排放超标系因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剧增,超出其处理能力所致,且污染的环境已经恢复,不应承担或者应减轻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海某水务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威海某水务公司承担44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在威海晚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沿海各市企业分布密集,违规排放问题已经成为威胁海洋生态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加强司法保护。本案判决宣示,超标排放污水必然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虽然海洋有自净功能,污染的生态环境会逐步恢复,但绝不能因此否认污染物已经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污染者应当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案例三 青岛某艺术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青岛某艺术中心在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该艺术中心负责人吴某某因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鉴定,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该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某艺术中心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与生态破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野生动物本身及生态功能损失近百万元,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责任。该艺术中心申请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准许。判决该艺术中心赔偿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108余万元,判令其安排2人提供60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替代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案判令被告承担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责任,是落实民法典生态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重要体现。本案的审理也是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生动司法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四 李某学等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192月,被告人李某学等三人合伙,承包了位于山东省邹平市的某山体复绿工程。从20193月份施工开始,三被告人利用参与山体复绿工程的便利条件,白天从山体开采毛石,晚上对外出售。三人共计非法开采、出售毛石315637.05吨,销售金额共计10900706元。

【裁判结果】

邹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学等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上缴国库,继续追缴三被告人的犯罪所得10700706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非法采矿行为衍生出新的情况。以承包山体复绿工程为名,在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售卖石头,是一种新型、隐蔽的非法采矿行为,仍然构成非法采矿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对依法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李某等十二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湿地山林地区投放剧毒农药呋喃丹毒杀野生动物,并多次提供毒药给其他被告人投放于保护区外围农田、鱼塘水边毒杀野生动物。李某将毒杀的绿头鸭、斑嘴鸭、白天鹅、苍鹭等出售,并从其他被告人处收购野生动物倒卖获利。李某还大量收购白鹤、灰鹤等野生物活体,非法出售获利。白鹤是濒危灭绝的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灰鹤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嘴鸭、绿头鸭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决被告人李某等共同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33500元,在国家级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本案的裁判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严厉打击力度,有力震慑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对引导人们爱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物种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价值引领作用,对黄河口国家公园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陈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从朱某某处购买药物,出售给史某某等人毒杀野生动物,再回购毒死的野生动物谋利。202021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家查获毒杀的斑鸠1538只、麻雀21000只。经鉴定,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国家生态环境损失716700元。检察院指控陈某某犯非法狩猎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明知他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猎野生动物,仍向他人出售毒药,系非法狩猎的共犯;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狩猎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判决陈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716700元。

【典型意义】

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在惩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陈某某承担70余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失,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体现了破坏生态全面担责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导向。

 

案例七 济南市莱芜区某村民委员会与山东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济南市莱芜区某村民委员会与山东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将耕地384.7亩,山地210亩流转给山东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生态及观光农业等项目。因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国家级及省级公益林,被主管部门要求暂停施工,双方发生纠纷。村委会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支付违约金补偿费。

【裁判结果】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合同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将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为无效合同。对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合同无效,并驳回某村民委员会要求支付违约金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本案中,涉案《合作协议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充分发挥了环境资源审判保护土地、林地等资源安全的重要职能作用。

 

案例八 滨州某黄河河务局与山东、北京两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410日,滨州某黄河河务局与山东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淤区土地承包协议》,在马张淤区内种植有机蔬菜,但该公司建设了建筑面积为752平方米的三层房屋。山东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后注销,其股东为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北京两公司承诺对违规建房问题进行整改,但一直未予整改。滨州某黄河河务局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淤区土地承包协议》,山东、北京两公司拆除承包地上的建筑物、树木等地上附着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裁判结果】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山东某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房屋,影响黄河行洪安全,破坏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判令解除《淤区土地承包协议》;山东、北京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六个月内返还滨州某黄河河务局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树木由山东、北京两公司自行清除;滨州某黄河河务局返还土地承包费11.1万元。

【典型意义】

黄河淤背区的保护对确保黄河行洪安全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有着重要意义。违规在黄河淤区进行建设,私自更改淤背区的土地用途,严重破坏了黄河流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影响黄河行洪安全。通过该案的判决,能够更好地引导公众正视黄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和黄河淤区土地的合理利用。

 

案例九 邵某诉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邵某购买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入住后发现该房屋下方是水泵房,每天24小时不断振动并发出噪音,影响生活。邵某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消除噪声污染,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对涉案水泵采取整改措施,60日内消除噪声污染,停止侵害;支付邵某在外租房产生的房租损失7903元。  

【典型意义】

对于住宅环境噪声排放国家尚无明确标准,但对住宅房屋噪声标准的要求应严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居民楼内设备噪音确实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从依法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可以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判令侵权人停止损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案例十 某县人民检察院诉县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位于某县城区的20余家商铺未办理取水许可,擅自抽取地下水使用。县水利局对上述无证取水行为,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收到检察机关建议书后,履行职责不到位。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县水利局对辖区内的水资源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县水利局接到检察建议后虽然对商户进行了排查登记、教育整改,但仍存在违法使用地下水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县检察院请求依法责令县水利局履行职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县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针对该县城区内违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作出处理。

【典型意义】

水资源极为珍贵,我国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利行政机关应充分运用好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权,积极作为,加强水资源保护。该案系一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职责,切实保护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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